并不是存在拘禁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拘禁罪。在下列各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1 、不具有非法性的拘禁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逮捕、拘留措施,公民扭送现行的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院的医生对精神病人采取管束措施等都属于合法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出现手续上的瑕疵也不应当认为具有非法性质,不发生非法拘禁的问题。此外,宾馆、饭店为了避免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对于拒绝或者不能付费的顾客不得已进行滞留行为,属于一种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行为,是应当排除非法性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非法拘禁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法律上虽然没有对非法拘禁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特别限制,但实践中构成非法拘禁罪一般要求拘禁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①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 ②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③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④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⑤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⑥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对普通人非法拘禁行为可参照上述立案标准。如果关押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时间很短,也没有恶劣情节和后果的,不应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