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法律援助的实施与责任[辩护权利]
2008-12-17 22: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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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实施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的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发给予纪律处分: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3、从事有偿法律援助服务;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